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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定期儲金之利息所得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部分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報郵政定期儲金之利息所得。原因係一般民眾誤以為只要是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給付之利息都是免稅所得,所以不用申報。依據郵政儲金匯兌法之規定,個人於中華郵政公司開立存簿儲金帳戶,存款本金在100萬元以下,按活期儲金利率給付之利息免納所得稅,而本金超過100萬元以上部分,中華郵政公司則不給付利息;惟若將款項存入中華郵政公司並以定期存款方式理財者,經按郵政定期儲金利率給付之利息,則屬應稅利息所得,中華郵政公司應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納稅義務人亦須按實申報綜合所得稅。郵局的存款有:存簿儲金(即綜合所得稅中所謂的郵政存簿儲金)劃撥儲金定期儲金師生儲金綜合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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